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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已按认证依据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般情况下体系需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在一年内,未因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或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5.1.2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 (2)有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证明文件(适用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5)加工生产线、HACCP项目和班次的详细信息; (6)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或服务工艺流程图、操作性前提方案和HACCP计划;; (7)生产、加工或服务过程中遵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加盖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 (8)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9)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和(或)自我声明; (10)生产、加工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 (11)其他需要的文件。 5.2认证受理 5.2.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 认证业务范围; (2) 认证工作程序; (3) 认证依据; (4) 证书有效期; (5) 认证收费标准。 5.2.2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2.3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书面通知认证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或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并明示理由。 5.3 现场审核 5.3.1认证机构应根据审核需要,组成审核组。 审核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审核组应具备对审核所要求的特定种类运用前提方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能力; (2)审核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已经认证机构评定; (3)审核组成员身体健康,并有健康证明。 (4)审核组如果需要技术专家提供支持,技术专家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身体健康具有健康证明,并满足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对技术专家的教育、工作经历及能力要求。 5.3.2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两个阶段进行,两个阶段的审核都应该在受审核方的场所实施。 (1)第一阶段审核应满足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对第一阶段审核的要求; (2)第二阶段审核应满足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对第二阶段审核的要求。 5.3.3初次认证审核组至少由二名审核员组成,第一、二阶段审核组组长宜为同一人,第二阶段审核组中至少应包含一名第一阶段审核员。 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在同一生产现场审核时担任审核组组长,不能连续三次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 5.3.4现场审核应安排在审核范围覆盖产品种类的生产期进行,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该产品种类的生产活动。 5.3.5当受审核方体系覆盖了多个场所时,认证机构应对每一生产场所实施现场认证审核,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当受审核方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除非被委托加工组织的被委托加工活动已获得相应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否则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5.3.6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应出具书面不符合报告,要求受审核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原因,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并提出明确的验证要求。认证机构应审查受审核方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定其是否可被接受。 5.3.7产品安全性验证 为验证危害分析的输入持续更新、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HACCP计划和操作性前提方案得以实施且有效,特别是产品实物的安全状况等情况,适用时,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需要采取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方法验证产品的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