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建立市、县两级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功能和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政策和计划;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针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和解决;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验。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适时召开全体会议,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总结与部署;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调研,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协调解决。 (二)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市、县两级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由同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设立,报上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共同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相关业务工作和管理。 残疾人法律救助站的工作内容、管理要求和经费保障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提出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设在同级残联。鼓励通过社会化的工作方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 三、明确职责,不断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和服务体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完善以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救助、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行政机关、残联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和服务体系。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要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实行缓、减、免。对于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直接给予相应的司法救助。人民法院要简化残疾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并且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对残疾人进行司法救助的范围。 审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应当尽量减少残疾人的往返,人民法庭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于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即调解、当庭结案,减少残疾人诉讼拖累,降低残疾人的诉讼成本。对于有需求的残疾人,人民法院免费提供盲文、大字体的判决书。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加以纠正。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自审查完毕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残疾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残疾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在告知残疾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盲、聋、哑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残疾人因为经济困难没有聘请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要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有效法律救助,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行为,特别是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