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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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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职能作用,引导和推动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残疾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继续倡导律师事务所与残联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在残联设置法律服务办公室,派专职律师在残联办公,免费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优惠政策,对经济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减少或免除服务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专项资金,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法律服务所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积极组织推荐律师参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订和修改论证工作,推动残疾人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推动公证员积极为残疾人上门办理公证,解答残疾人的公证法律咨询,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认真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治氛围。切实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把各项法律法规送到广大残疾人手中,努力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五)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要求,切实保障残疾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类施保、分类救助的政策,不断提高对残疾人的保障和救助水平;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必须达到规定比例和标准。对侵犯残疾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社会福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侵害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对于涉及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的来信、来访、申诉、行政复议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公平、及时处理涉及残疾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劳动保障权益。
  
  (七)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应当深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中涉及残疾人教育权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协助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行为。
  
  对于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人入学的,或者对残疾学生进行歧视的教育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涉及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来信、来访、申诉、行政复议等,各级教育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教育部门应当联合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教育机构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残疾人教育机构能够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教育权利。
  
  (八)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落实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政策和措施,加强对精神专科医院等残疾人集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卫生部门依法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减免残疾人的鉴定费用。对于涉及残疾人医疗康复权利的来信、来访、申诉、行政复议等,各级卫生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九)残联
  
  残联应当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密切联系残疾人,了解残疾人的状况,反映残疾人的法律需求,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残联应当充分认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大对残疾人的法律救助力度,畅通法律救助渠道,完善法律救助制度,健全法律救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助服务。充分调查、了解本地残疾人的法律救助需求和实际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残疾人的法律救助工作。适时召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会议,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获得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减免,并且通过多种途径使更多的残疾人享受更多的优惠和扶助。要积极筹措资金、吸纳法律专业人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专业化的法律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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