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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县两级残联要逐步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能力和范围,对需要法律帮助和服务的残疾人在咨询、文书代写、调解、代理等方面给予无偿帮助。鼓励通过法律咨询热线、网上答疑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帮助。总结和推广各级残联在支持诉讼与非诉讼中的工作经验,建立和规范残联在残疾人维权中支持诉讼与非诉讼的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对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逐步形成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 四、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创造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充分认识无障碍环境的重要意义,落实关于无障碍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有利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积极推进建筑设施无障碍工作,新建办公场所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现有办公场所不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的,要制定方案,逐步改造,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推进信息无障碍工作,对于应当公开的相关政策文件、法律救助程序、重要信息,要注重通过媒体、网络、广播、手语节目、显示屏等形式进行公告,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为残疾人获得相关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于在法律救助过程中需要手语、盲文、大字体、字幕、翻译等方式交流的残疾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提供便利。 在涉及残疾人的案件中,案件主办机关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残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残疾人所在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充分了解残疾人的相关情况,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等方式,检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出台情况、重大案件处理情况、经验总结推广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建立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相关工作档案和统计情况等。检查部门要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和建议,总结成功经验并进行推广。 六、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将残疾人法律救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吸纳社会资源,争取相关项目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积极争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培训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者等。 附件: 1.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规定》(略) 2.宁波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2: 宁波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长:张宏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利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丁定远宁波市残联理事长 戴其武宁波市司法局副局长 执行组长:黄红梅宁波市残联副理事长 成员:张志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章国田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李晓明宁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大队长 竺灵英宁波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封松定宁波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处长 陈幼辉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处长 何健明宁波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副处长 夏冠斌宁波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魏敏宁波市残联维权部主任 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魏敏(兼) 成员:张志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代春波宁波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干部 阮利民宁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大队主任科员 郑挺宁波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科员 陈亚庆宁波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副处长 刘涛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主任科员 杨文彪宁波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干部 李国炜宁波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