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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经济建设处。 承担工业、交通、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省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并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对有关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并提出建议。 (十一)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及措施,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农业发展规划;拟订财政支农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分配和监督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参与安排财政扶贫资金;对支农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并提出建议。 (十二)基层财政管理处(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全省基层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央和省对农民各项直接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承担工作补助资金和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工作;承担“乡财县管”及“村财乡代管”试点改革的有关工作;承担乡村债务化解补助资金和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承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民政等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并执行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对有关专项资金追踪问效;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并提出建议;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企业处。 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拟订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办法;承担省级国有企业(省国资委监管的除外)的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 (十五)外经处(省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 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有关制度,拟订并落实相关管理办法和细则;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申报、审查、谈判签约、转贷(赠),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承担政府外债贷款资金债务分割、回收和还本付息付费的相关工作;承担省外债管理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承担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的管理。 (十六)对外宣传联络办公室。 承担对外宣传工作;承办财经交流、合作和联系的具体工作;协助落实财政各项专款,承办有关协调联络工作。 (十七)会计处。 管理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标准、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承担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和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代理记账管理工作。 (十八)政府采购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和办法;管理和指导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计划,审核支付采购资金;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九)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十)绩效评估处。 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承担财政重大支出的绩效评估工作;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评估机构。 (二十一)监督检查局。 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承担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检查和本厅内部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省财政监督检查执法总队工作。 (二十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下设综合财务处、项目处。 (二十三)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