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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农村住房通用图制定和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村住房通用图制定和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3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农村住房通用图制定和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通用图制定和推广使用活动,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村住房建设要坚持规划、突出特色、保证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农村新建与改造住房的工程、功能、环境等综合质量,保持农村住房的民族特色、地域特点和时代特征,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住房通用图(以下简称通用图)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标准规范设计的,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供农民建造住房普遍使用的图纸。通用图应当在农村三层以下(含三层)住房建设与改造中推广使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住房通用图制定、推广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住房通用图制定与推广使用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遵循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省地、卫生、美观的原则,做到以人为本、特色鲜明、便于实施、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通用图制定和推广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用图制定、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用图制定和推广使用过程中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鼓励节能、省地型绿色环保住房的设计和推广使用,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鼓励符合住房标准化、产业化发展方向的住房设计和推广使用,不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的技术进步,提高住房建设与改造的效率和效益。
  
  第二章 通用图制定
  
  第八条 通用图编制分为建筑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建筑方案编制完成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后,方可作为通用图推广使用。
  
  第九条 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方案的编制,做到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建筑方案全覆盖。组织编制的建筑方案,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建筑方案获得全省统一的推广使用标识及注册号,并统称为通用建筑方案。
  
  第十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的编制工作。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筑方案组织编制施工图,根据适用地的建房需要以及技术条件,适时组织编制。编制完成的施工图,由设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交资料,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启用。启用后15个工作日内报州(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通用图编制业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编制单位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方案竞标、竞赛或者以委托方式确定。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个人名义编制的设计文件,只适用于单独的村民建房,不得作为通用图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通用图应当依据下列内容编制:
  
  (一)国家和省有关农村住房建设及社会保障工程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标准规范;
  
  (三)通用图适用地域范围的基础资料,包括人口、民族、生活习俗、传统建筑文化、农民收入、居住行为模式等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条件的相关资料,当地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情况;
  
  (四)委托编制合同的有关要求;
  
  (五)当地住房建设与改造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六)施工图设计要有批准的建筑方案批准文件和备案号;
  
  (七)农民对住房建筑面积、户型设计等方面的要求等。
  
  (八)其他有关住房建设和改造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筑方案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组织适用地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通用图启用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需经批准机关同意。对建筑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当申请撤销原建筑方案后重新组织编制。对施工图进行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后,按照程序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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