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农村住房通用图制定和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接上页]

  对于没有使用价值或者使用率低的通用图,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申请撤销,停止推广使用。
  
  第三章 编制成果要求
  
  第十六条 建筑方案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分别提交有关资料:
  
  (一)建筑方案:1.提交审批的请示;2.建筑方案设计文件,同时上报几个方案时,应当汇编成册;3.州(市)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及评审意见;4.村民代表会议的书面意见。
  
  (二)施工图:1.建筑方案审批文件;2.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向组织编制、审批机关和审查机构,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各一套。建筑方案审批提交的纸质资料1式10份。
  
  第十七条 建筑方案、施工图在报送审批、审查和验收启用前,应当汇编成册,尺寸统一使用A4(210×297mm)标准。建筑方案设计文件报批时,宜上报的方案汇编成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单行本,每套方案一册,便于提供给建房农户选用。设计文件内容及编排顺序:
  
  (一)封面:写明项目名称、建筑方案编号、适用范围、户型名称、设计单位、颁发机关、编制时间;
  
  (二)扉页:效果图;
  
  (三)第三页:写明编制单位和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姓名;
  
  (四)设计文件目录;
  
  (五)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设计说明;
  
  (六)设计图纸;
  
  (七)建造成本概预算表;
  
  (八)工程量和材料表。
  
  上述内容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突出适用性。
  
  第十八条 通用图每个阶段的设计深度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方案应当满足编制施工图的需要;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材料采购和施工的需要。
  
  第十九条 为便于农户在经济收入增加后改善住房条件,每套通用图(包括建筑方案和施工图)应当有两种以上不同面积标准的户型,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续建。对续建应当写明分期施工方案、技术要点等。
  
  第二十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通用图编制工作中,或者在推广使用前,应当根据适用地域范围的地质条件、抗震设防烈度等,进行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设计,明确一般情况下的地基处理及基础形式、基础埋置深度等基本方案。
  
  第四章 技术经济政策
  
  第二十一条 通用图制定和推广使用中应当严格执行下列技术经济政策:
  
  (一)符合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要求;
  
  (二)严格执行当地农民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为总平面图设计范围;
  
  (三)通用图的编制与推广工作应当优先满足农村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的使用需求,按照国家规定的危房改造建设标准进行设计。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通用图数量,应当根据本地困难群体比重确定;
  
  (四)突出特色,注重当地建筑文化的传承,充分体现民族文化、地域特点和时代特征;
  
  (五)满足防灾减灾要求,提高抵御灾害的能力;
  
  (六)统筹考虑农民生产、生活需要,满足功能需求;附属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
  
  (七)使用的材料和工艺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通用图编制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正确引导:
  
  (一)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推动农村建筑技术进步;
  
  (二)注重环境保护,提倡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三)积极应用地方适宜性建材。
  
  第二十三条 鼓励通用图编制单位不断提高通用图的设计水平,引导全省农村住房建筑技术创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通用图建筑设计方案竞赛活动,并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获奖方案视为省级优秀设计项目。
  
  第五章 推广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通用图推广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本地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的具体情况,制定通用图的推广使用的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开展通用图的推广工作,不断扩大通用图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通用图的选用应当由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经济组织根据村民意愿,结合本地实际,自愿选择,不得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推广使用。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通用图的推广方式,组织示范工程建设,以点带面引导农民按图纸施工。
  
  第二十六条 每套通用图应当在设计规定的适用地域、适宜条件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设计规定的范围以外使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通用图推广过程中,应当根据通用图技术要求,及时开展建筑工匠培训,确保通用图使用做到按规范操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