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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时间】 2010-06-21
【实施时间】 2010-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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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积极支持综合运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服务经济发展。支持新疆自治区工商系统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资源,做好地区特色优势产业企业数量、行业分布、产业结构等综合分析工作,积极服务地方领导科学决策,服务市场主体理性投资,服务新疆经济健康发展。
  
  (九)积极支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过程中,对新疆城乡市场主体发展迫切需要解决而法律法规又无明确规定的实际问题,支持探索创新,先行先试。
  
  三、积极支持新疆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十)大力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支持企业重组改制,促进产业整合、行业升级、结构优化。积极支持新疆服务业加快发展,指导传统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优先发展。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新疆自治区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支持新疆辖区内企业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十一)大力支持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对投资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上述新兴产业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十二)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加快发展。支持具有新疆特色的经营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支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投资新疆旅游产业。支持新疆发挥东引西出、向西开放的地缘优势,建设出口商品加工基地和商品中转集散地。
  
  (十三)大力支持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对新疆商标注册申请的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社会商标意识;引导运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稳步提高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比例;对以新疆特色文化和自然景观名称等申请商标注册的予以重点关注、重点保护;对以可能影响新疆民族团结、宗教信仰及其他伤害民族感情的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从严审查,一律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对异议人或被异议人为新疆经营主体,或者商标异议裁定影响新疆企业发展的案件,经新疆自治区工商局研究申报,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加快审理。支持新疆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对新疆自治区工商局依法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认定并加强保护,特别是加大对新疆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力度。鼓励支持新疆运用注册商标拉动地方经济、开拓市场。支持企业依法以商标质押获得借款,实现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鼓励支持新疆企业实施商标“走出去”战略。加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培训,支持提高新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和注册量;建立健全商标海外维权机制,为新疆自治区内企业海外维权提供信息服务。
  
  四、积极服务新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四)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加强宣传,支持鼓励农牧民自愿办社参社。支持县级工商局委托有条件的工商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促进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十五)支持开展农村经纪人培育发展工作。积极引导和促进新疆自治区内的农村经纪人实现经营资格合法化、人员队伍组织化、经纪活动规范化。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沟通产销的作用,服务农产品市场流通,促进农牧民增收。
  
  (十六)支持搭建农产品销售平台。支持举办农产品推介洽谈会,拓展新疆特色农产品内地销售市场。
  
  (十七)支持注册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对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及时进行审查,促进新疆林、果、蔬等特色农产品的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市场化发展。
  
  五、积极促进实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
  
  (十八)支持搭建企业交流平台。积极支持新疆招商引资、商贸洽谈、考察交流、区域经济合作等工作。支持新疆引进东中部产业转移项目,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互利双赢。
  
  (十九)支持开展各类经贸合作与交流洽谈工作。积极支持举办 “中国─亚欧经贸博览会”、“中国喀什·南亚中亚商品交易会”等重要商展活动,搭建促进区域经济协作平台,结合乌洽会定期举办民营企业项目对接洽谈会,促进东中部省市与新疆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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