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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四[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45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对天津市国有(控股)集团公司2009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

[接上页]

  1、无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扣2分。
  
  2、缺少1次安委会扣1分。
  
  3、定期召开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缺少一次扣1分。
  
  
  
  
  
  
  
  
  
  4分
  
  6.3 推进安全标准化及“双基”工作的开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本市要求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及“双基”工作,不断规范、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齐全不完善的扣1分。
  
  2、未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档案的扣1分。
  
  3、未按要求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扣1分。
  
  4、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扣1分。
  
  
  
  
  
  
  
  
  
  6、基础工作
  
  4分
  
  6.4 建立健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本系统安全卫生培训教育计划,组织并督促企业开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卫生培训教育。
  
  1、无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或培训计划的扣2分。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或培训计划一项未落实的扣1分。
  
  3、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一人未持证上岗的扣1分。
  
  
  
  
  
  
  
  
  
  4分
  
  6.5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所属重点企业、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险及危害工艺、装置、场所等的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对检查出的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每年对隐患整改及资金投入情况统计汇总,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或检查计划的扣2分。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或检查计划一项未落实的扣1分(查检查记录及相关资料)。
  
  3、对检查出的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未采取保障措施的,一项扣1分。
  
  4、年度未对隐患整改及资金投入情况统计汇总,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扣1分。
  
  
  
  
  
  
  
  
  
  4分
  
  6.6 严格生产安全工伤事故报告和管理制度。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应亲临事故现场,主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应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事故。
  
  1、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的扣2分。
  
  2、发生死亡事故,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未亲临事故现场的扣1分。
  
  3、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扣1分。
  
  
  
  
  
  
  
  
  
  4分
  
  6.7 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未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扣1分。
  
  2、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扣2分。
  
  3、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扣1分。
  
  
  
  
  
  
  
  
  
  4分
  
  6.8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数据库。督促企业对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进行全面自查。要组织专家对危险源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及时整改。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数据库。
  
  1、未开展危险源数据库建设工作的扣2分。
  
  2、未定期对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的扣1分。
  
  3、对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的扣1分。
  
  (抽查企业)
  
  
  
  
  
  
  
  
  
  4分
  
  6.9 加强对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检测、检验及安全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督促企业对有毒、有害、危险作业场所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防尘、防毒及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1、未建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档案的扣1分。
  
  2、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扣2分。
  
  3、安全卫生防护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扣1分。
  
  
  
  
  
  
  
  
  
  6、基础工作
  
  4分
  
  6.10 加强对外包生产、工程项目、检修、维修和分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对外包生产、工程项目、检修、维修和分租厂房、场所按有关规定签订安全协议,并依法进行安全综合监管。
  
  1、未建立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活动及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的扣1分。
  
  2、未与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活动签定安全协议的扣1分。
  
  3、未对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活动及外来务工人员定期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通报情况的扣2分。
  
  
  
  
  
  
  
  
  
  附件2
  
  天津市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建筑)
  
  
  
  考核标准
  
  考核分数
  
  考核内容
  
  考核细则
  
  自评
  
  复评
  
  得分
  
  扣分原因
  
  得分
  
  扣分原因
  
  1、生产安全事故控制
  
  20分
  
  年度内发生一起1-2人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年度累计发生2-3人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1、按照事故责任酌情核减,死亡1人核减5-10分。
  
  
  
  
  
  
  
  
  
  2、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10分
  
  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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