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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深公通字〔2002〕13号) 2.关于发布《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的通知(深公(治)发〔2002〕46号) 3.关于加强我市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深公通〔2003〕2号) 4.关于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深公(治)字〔2004〕86号) 5.关于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通知(深公(治)字〔2004〕253号)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 (2002年12月12日深公通字〔2002〕13号) 为有效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等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条废止)注1 二、(此条废止)注2 三、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酒店的内部保安组织保安员的服装、标志,经深圳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制作,但必须与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制式服装、标志有明显区别。 四、保安员在非上岗时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除保安服务组织所属保安员外,其他人不得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 五、各保安服务组织违反《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保安员配备制式服装和标志的,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或所在地公安分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予保安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生产、仿制、销售保安员制式服装、标志的,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或所在地公安分局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欢迎广大市民投诉、举报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84465381、84465382。 特此通告。 注1 此条原文为:一、各保安服务公司所属的保安员必须统一穿着和佩戴公安部监制的全国统一制式、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定点生产和供应的2000式保安服装、标志。 注2 此条原文为:二、各内部保安组织所属的保安员必须统一穿着和佩戴广东省公安厅监制的全省统一制式、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定点生产和供应的内部保安组织保安服装、标志。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的通知 (2002年10月25日深公(治)发〔2002〕46号) 为加强我市公安机关对全市保安服务行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了《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以下简称保安服务督察),促进各类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保安服务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公安局是全市保安服务的主管部门,对全市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督察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