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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深公[法]字[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三、单位用户备案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及注册登记编号或者成立批文文号;
  
  (二)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的方式;
  
  (三)使用国际互联网的方式(设有互联网网站的,应当提供域名和IP地址);
  
  (四)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计算机网络安全员及联系方式;
  
  (五)通过局域网接入的,还应当提供网络安全审计措施及各终端用户的姓名、IP地址。
  
  四、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经营服务机构为个人用户协助办理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户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二)联网方式;
  
  (三)联系方法。
  
  五、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将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各计算机用户(含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情况及时向市公安网监分局办理备案登记。
  
  不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技术条件的,不得为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
  
  六、自2003年6月1日起,凡发现有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以及不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技术条件而为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的,我局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联网的处罚。
  
  七、我市单位用户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应当经过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应当组织未取得合格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有关资格培训,报名办法详见深圳市公安局警务公开网(www.szga.gov.cn)。
  
  八、各单位用户要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建立健全互联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本单位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使用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安全审计系统并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深公(治)字〔2004〕86号)
  
  为了加强我市保安队伍建设,规范保安行业管理,提高保安从业人员素质,根据《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鉴定条例》)和保安员职业有关规范(以下简称保安员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保安工作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注
  
  一、各有关单位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时,要认真按照保安员职业规范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二、各公安分局辖区内部保安组织及各保安服务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保安员培训。
  
  三、按照保安员职业规范的要求,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为闭卷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为现场考核,两科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由取得保安员技能鉴定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申请从事保安员技能鉴定的机构应具备《鉴定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和保安员职业规范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按照《鉴定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有关保安员的技能鉴定工作。
  
  五、保安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条件和办法按保安员职业规范和《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深劳培〔1998〕130号)的规定执行。
  
  六、各有关单位可以制定保安员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制度,鼓励保安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七、保安员的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鉴定程序开展鉴定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和营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八、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注 此段原文为:为了加强我市保安队伍建设,规范保安行业管理,提高保安从业人员素质,根据《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鉴定条例》)和《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保安工作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通知
  
  (2004年5月9日深公(治)字〔2004〕253号)
  
  为加强我市爆破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我市爆破工程施工安全,防止爆破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A级、B级、C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都应进行爆破设计安全评估。爆破工程级别划分见《爆破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722-2003)的有关条款,未经爆破设计安全评估的工程,任何单位不得审批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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