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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监督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受理投诉,对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指导全市保安服务业制定并执行保安服务行业规范。 深圳市公安局设立保安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安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前款督察工作。 第三条 保安服务督察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保安服务督察工作由保安办公室现职人民警察负责执行。 执行保安服务督察工作任务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三年以上警龄; (三)具有二年以上保安服务管理的工作经验; (四)经过专门保安服务督察培训。 保安服务督察人员(以下简称督察人员)依法履行督察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干扰。 第五条 保安服务督察采取现场督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实施保安服务督察和监察由两名以上督察人员进行。 第六条 督察人员履行督察职责,应当佩带保安服务督察标志,出示保安服务督察证件。 保安服务督察标志和证件由市公安局制定和核发。 对未佩带保安服务督察标志,或者不出示保安服务督察证件从事保安督察或者检查的,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有权拒绝。 第七条 督察人员发现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有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经核实属实应当提请保安办公室立案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直接向保安办公室投诉和举报;保安办公室对投诉和举报应当受理,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第八条 保安办公室在进行调查时,参加调查的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 保安服务组织或保安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安办公室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违反行业规范的,建议其自行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行业组织或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提请市公安局或者辖区分局和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涉嫌犯罪的,依法定程序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对督察人员在督察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处进行投诉,警务督察处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对投诉人的情况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从业人员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2003年4月14日深公通〔200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凡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用户必须向公安机关备案,提供计算机网络服务的单位有义务协助用户办理备案登记。现发现我市部分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用户没有依法履行备案义务,妨碍了我市计算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及正常网络安全秩序。为加强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用户备案管理,保障我市计算机公共安全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6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我局将组织对全市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用户备案及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接入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单位用户和提供计算机网络服务的单位为用户协助办理备案登记,及各单位用户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 二、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网站以及通过拨号、ADSL、GPRS、CDMA、CDPD及专线等方式各类联网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驻深机构,以下简称单位用户)在2003年5月31日前应当向提供接入服务的网络经营服务机构查询备案情况,也可以直接向我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公安网监分局)查询。如果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请督促提供接入互联网服务的网络经营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备案事宜,也可以直接向市公安网监分局办理备案。详情请登陆深圳市公安局警务公开网(www.szga.gov.cn)或浏览深圳市计算机公共网络安全协会网站(www.szcert.org)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