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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政办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婚登记出生实名登记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建立新婚登记、出生实名登记等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建立新婚登记出生实名登记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婚姻登记、出生实名登记和变更民族成份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工作, 探索“部门联动、信息共享、人口共管”综合治理新模式,实现部门间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社会事务管理和人口发展综合决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的重要意义
  
  加强婚姻登记、出生实名登记和变更民族成份等人口信息交换共享是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的核心依据。人口计生、
  
  卫生、民政、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都掌握大量人口信息资源,建立互联互通、互惠互利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于整合部门人口信息资源,提高人口信息资源利用率,推进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尤其是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拓宽人口信息采集渠道,搭建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平台,确保共享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断提高共享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明确职责,实现部门联动、信息共享、人口共管
  
  人口信息交换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参与。人口计生、卫生、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局等部门要把信息共享工作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统筹安排、统筹检查、统筹考核。要落实责任,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联络人员,负责信息合作的日常联系、沟通、往来、交流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交换婚姻登记、出生实名登记和变更民族成份等信息数据,交流、分析信息共享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和信息核查工作,牵头组织信息会商工作,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核查助产机构提供的出生医学登记信息。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加强出生登记管理的具体措施,做好出生人口信息的汇总、归类分析、信息会商及工作指导等。属本辖区的与基层人口出生统计信息进行核对;不属于本辖区的,要按照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向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对拒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的分娩对象,要及时组织对其身份进行核查。各乡(街)镇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调出生实名登记的有关具体事项,并根据出生医学登记查对出生情况,属本辖区管理对象出生的,进行核实统计,不属本辖区管理的,10个工作日内将出生人口信息反馈其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对新婚夫妇,应按法定身份证明核对、录入其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对拒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的对象,要在短时间内,及时协调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按月汇总辖区内农村分娩登记和出生人口登记情况,并及时上报县区人口计生局。交换内容为:乡村两级调查上报的出生信息(出生时间、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婚姻信息(登记时间、男女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每季度以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交换,并配合公安部门对刚生育的夫妇做好及时申报户籍宣传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对未婚青年做好婚姻登记宣传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及孕妇住院分娩的宣传工作。
  
  (二)民政部门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健全婚姻登记审查制度,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婚姻登记信息交换互动,完成婚姻登记的信息采集、信息确认、证件制作、数据存储与利用等工作,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倡导晚婚晚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每季度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一次婚姻登记、办理收养子女登记等信息。交换内容为:婚姻登记信息(登记时间、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婚姻状况、居住地详细地址,收养子女登记的基本情况),每季度以纸质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由各级民政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进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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