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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配合处置。 烟花爆竹事故灾难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单位)配合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灾难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建筑工程及城镇燃气事故灾难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由市交通局牵头,市水利渔业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电力生产事故灾难由市经贸委牵头,泰安供电公司、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单位)配合处置。 学校事故灾难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环境污染事故灾难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处置。 2.3工作机构 2.3.1事故抢险组。市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牵头,救护队伍、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人员搜救、设施抢修、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核实伤亡人数以及险情消除等工作。 2.3.2技术指导组。市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牵头,市安全监管局、环保局、气象局、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加,负责事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2.3.3安全保卫组。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现场保卫警戒、维护秩序、疏通道路、组织人员撤离等工作,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财产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防止人员逃逸或财产转移。 2.3.4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局牵头,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伤亡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和处理。 2.3.5后勤保障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贸委、交通局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参加,负责救援物资供应、车辆征集、交通运输,以及现场指挥、抢救等有关人员的食宿安排。 2.3.6善后处理组。市民政局牵头,会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 2.3.7新闻信息组。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相关部门、新闻单位和当地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新闻发布和记者采访等工作。 2.3.8事故调查处理组。市安全监管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分别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者配合上级政府对事故进行调查。 3事故报告 3.1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2报告内容 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及规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 3.3值班电话 市政府应急办24小时值班电话:0538-6991536; 市安全监管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38-6991585; 市环保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38-8334018。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类 各类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分级标准执行泰政发〔2009〕31号文件规定)。 4.2响应分级 4.2.1按事故灾难的等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2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组成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3发生重大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组成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