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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2.4发生较大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各工作组、救援专家组和救援力量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2.5发生一般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2.6各级政府根据事故灾难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相应启动。 4.3应急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当地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3.1事故接报。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灾难或险情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相互通报。 4.3.2启动预案。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工作组、救援专家组和救援力量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4.3.3实施救援。各救援队伍、工作组、专家组,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快速控制事态,并将伤员救出危险区域。 4.4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环境监测数据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状态结束。 5信息发布 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对事故灾难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统一对外发布。 6后期处置 6.1保险理赔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6.2调查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应急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效果、遇到的问题、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与建议等。 7应急保障 7.1应急救援体系保障 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重点救援队伍建设,健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制机制。 7.2应急预案体系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事故灾难类别和各自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综合、专项、现场预案相结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四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7.3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值班电话,保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部门解决固定、移动通信问题。 7.4技术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 7.5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7.6预测预报 市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河流、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7.7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工作。 8日常演练 市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本预案的演练。通过演练,熟悉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现场处置、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工作。 9宣传和培训 市安全监管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10责任与奖惩 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灾难或者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