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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8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为群众办“十件实事”和实施“十项民生工程”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安排及任务分解的通知

[接上页]

  9.继续推进广播电视、通信邮政、文体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工程。
  
  (1)继续实施农村牧区通广播电视工程。拟争取中央投资4652万元,自治区配套2000万元,盟市、旗县配套2700万元,完成全区20户以上的6418个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使20.41万户农牧民受益。(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广电局负责实施)
  
  (2)加强农村牧区通信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全区通信行业安排资金2.5亿元,建设300个移动通信基站,进一步扩大农村牧区移动通信信号覆盖面。全区邮政系统安排资金1.5亿元,用于农村牧区邮政设施改造和建设,做好苏木乡镇空白局所补建工作。(以上两项工作分别由内蒙古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负责实施)
  
  (3)继续推进草原书屋工程建设。已落实中央投资3200万元,自治区承担800万元,盟市重点做好硬件设施建设、管理人员配备等工作,全区拟建不少于2000家草原书屋,切实保障农牧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此项工作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实施)
  
  (4)加强城乡居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安排补助经费536万元,新增150万元,其中,安排136万元用于农牧民健身工程建设;安排100万元用于老年人“123”工程建设;安排300万元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此项工作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实施)
  
  10.继续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节能减排工程。
  
  (1)继续实施国家确定的六项生态建设工程和项目。拟争取中央投资46.7亿元,重点实施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四期、公益林补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等工程和项目,计划完成保护和治理面积3.03亿亩,受益人口643.7万人。(此项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实施)
  
  (2)继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力度。拟争取中央投资1.2亿元,自治区配套3.5亿元,盟市配套0.65亿元,重点实施大雁、扎赉诺尔、石拐、平庄等矿区以及鄂尔多斯、乌海、霍林郭勒等市的采煤沉陷区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工作,计划完成治理恢复面积25平方公里。(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3)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拟争取中央投资6000万元,自治区安排污水管网以奖代补资金和环卫设施建设资金2亿元,安排污水处理厂运行补助资金6000万元,年内计划投资4.4亿元,建成23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实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4)大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城镇供热管网建设。拟争取中央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1.1亿元,自治区配套2.24亿元,完成既有居住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建设和改造部分城镇供热管网。(此项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实施)
  
  (5)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自治区安排企业技术改造节能专项资金6900万元,新增900万元,重点实施十大节能工程,着力推进国家推荐的50项节能技术,提升技术工艺和设备水平。加大减排力度,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40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控制在27.7万吨以内。(节能技改由自治区经委负责实施,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减排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自治区环保厅、经委配合)
  
  (6)推进新能源和环保产业发展。自治区新增配套资金5000万元,主要用于推进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和太阳能等洁净能源、低碳经济技术研发等资金的投入。(环保产业由自治区经委负责实施,自治区环保厅、建设厅、财政厅配合;新能源发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自治区建设厅、经委、财政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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