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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天津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社会团体公信力,发挥社会团体在政治、经济、文 化、社会各领域的重要作用,现就我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各类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要求 ,完善社会团体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换届工作,建立以社会团体评估为核心的外部监督机制,引导社会团体不断规范自身行 为,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提高公信力和影响力,逐渐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积极力量,为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具体内容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1.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较多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2.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较多的,可以设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能超过理事的1/3。
  
  3.监事(或监事会)。监事(或监事会)是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情况、社会团体 财务管理情况等。
  
  监事会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监事不得兼任该社会团体理事及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监事(或监事会)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社会团体应逐步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切实完善社会团体监督机制。
  
  4.社会团体负责人。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的人员,由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社会团体负责人的 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确需突破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负责人人选的,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届内达到规定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需要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任免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拟任职社会团体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
  
  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人 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相分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职行业协会工作。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6.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 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全称。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活动规则,其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要加强秘书处等办事机构的设置,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到社会团体工作。要加强社会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培训,逐步建立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职业化的社会团体工作者队伍,提高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化运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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