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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兽药经营市场,确保兽药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04号)、《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3号)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海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确保兽药质量和动物产品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场所与设施 从事兽药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面积和所需设施、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市、县城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在乡镇区域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设置生物制品专用库,其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 (四)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兽药经营企业应设置阴凉库(温度为0~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75%之间。 (六)乡镇区域设立的小型兽药经营企业、专门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根据所经营兽药品种的贮藏条件,只设置阴凉库和常温库。 (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设置普通冷库(柜)(温度:2~8℃),低温冷库(柜)(温度:-15℃以下等)。冷库应当有温度监测、调控、记录装置,应配备冷柜、冰箱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配备生物制品冷藏运输车、保温、发电机等设施设备。 (八)仓库内各类区域(包括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应合理划分和设置明显标志。 (九)经营大批量固体消毒剂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固体消毒剂专库,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固体消毒剂的品种、规模相适应,配置消防设施,保持良好的通风和干燥。 (十)在同一市、县区域内统一配置仓储的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其每个连锁门店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设置一定面积的常温库、阴凉库等,用于门店零售兽药的临时存放。 (十一)乡镇兽药经营企业的设立,应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每一个乡镇原则上设立2家。养殖业较为发达的市县和地区 ,可在养殖业较大的乡镇设立2~5家。如符合设立条件较多的,可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获取经营权。 二、机构与人员 (一)兽药经营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在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二)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质量负责人和兽药质量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负责人,明确各人员和机构职责。 (三)兽药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在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在市、县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在乡镇区域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兽药质量管理的人员应不少于2人,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畜牧、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第四、兽药经营企业中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能满足本岗位需要的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五、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充足、稳定,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经营处方兽药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不少于1人,应具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农业部和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可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