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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遵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遵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为规范社会救助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中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确保认定的科学合理、准确无误,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根据国家八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遵义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际人均月收入等于或低于遵义市辖各县(市、区)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城镇居民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认定审批时间可定为一年两次,也可由县(市、区)结合实际自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户籍迁移出市区的普通高校大中专在校学生或现役军人(义务兵),视为家庭成员。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的具体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房管、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遵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和发证。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工作机构、人员队伍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八条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村)委会,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身份类证件及其复印件;
  
  4.收入状况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市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7.收入核定授权书;
  
  8.家庭财产清单。
  
  (二)居(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确定申请审核家庭的人均收入数额。居(村)民委员会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成立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调查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调查评估小组),经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示,张榜公示的时间应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张榜公示,张榜公示的时间应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盖章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认定。经审查符合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并颁发《城镇低收入家庭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五)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最终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名单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情况的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核。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
  
  第九条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的调查统计,应当以调查期间实际发生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数额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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