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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朔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朔政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敬老院建设三年计划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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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成立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副县(区)长任组长,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局、国地局、规划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农村敬老院建设的指导、监管、协调及日常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审批;建设局负责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国土局负责建设用地的审批;规划局负责农村敬老院的选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招投标情况的监管。
  
  (二)项目实施
  
  1、项目实施的主体。农村敬老院建设采取县区统一规划、分年义推进,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农村敬老院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了、质量、资金管理负责。2010年-2012年的建设任务,由乡(镇)上年度11月底前向民政部门报送实施方案,经市、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2、项目用地的落实。农村敬老院建设用地要充分利用乡村闲置上土地、散居五保户的宅基地的置换,采取无偿划拨建设用地的方式,由各县(区)国土局负责落实;利用闲置学校、撤乡并镇后的亲置地盘修建农村敬老院的,由国资部门负责划拨资产。
  
  3、项目的规划设计。民政局、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要对农村敬老院的选址和设计进行严格的审核,农村敬老院的建筑图纸采用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统一设计的图纸,(乡)镇根据实际需求、建设环境选择确定。
  
  4、项目监督管理。农村敬老院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质量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依法订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加强对施工各个环节的质理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各县(区)建设部门要委派有建筑监理资质的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全程监理,严把建筑质量关,把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工程建成新农村建设的亮点和优质工程。
  
  5、项目招投标。农村敬老院建设要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投资100万元以下的,也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相关规定执行。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对招投标过程实施监督。
  
  6、项目工期要求。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建设工期为7个月。每年5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7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9月底前建设工程全部竣工,140月底前配套设施全部到位,11月底前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并组织五保对象入住,12月上旬全面验收,次年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7、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乡(镇)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农村敬老院拍照留影,建立项目档案,完善手续,统一造册建卡,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工程验收报告。
  
  六、建设经费
  
  (一)资金筹集。敬老院建设所需资金采取市补贴一部分、县财政自筹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的方法解决。
  
  建设敬老院包括住房、配套用房(活动室、食堂、餐厅、办公室、医务室、储藏室、锅炉房、澡塘、公厕),配套设施(墙体扶手,残疾人专用道等),室内外装修,庭院硬化、绿化等,以及相应的文化、体育、娱乐设施投资。
  
  从2010年开始到2012年,农村敬老院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县(区)财政安排,足额预算;市建政资金由财政、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验收后,以奖代补10%-20%,但每年至少安排100万元的敬老院建设补助资金。并要积极争取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以确保敬老院建设的圆满完成。
  
  (二)资金管理。敬老院建设要先由县(区)投资开工,市级财政根据建设进度拔付资金。配套的敬老院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七、机构管理
  
  (一)明确五保供养机构性质。农村敬老院是政府投资兴建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根据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明晰资产权属,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农村敬老院兴办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但农村敬老院资产的撤消、变更必须经县(区)民政局和县(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定;登记机关变更,报朔州市民政局备案,不得随意撤销、变卖或改变用途。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和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敬老院,要根据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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