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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朔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朔政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敬老院建设三年计划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明确管理人员。①管理人行定岗定员。敬老院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岗位主要同院长、护理服务、炊事、医疗、会计、出纳、保管等组成,工作人员与机构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②公开选聘院长及工作人员。敬老院院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由乡(镇、街道办)政府负责公开选聘,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备案。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院长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其他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③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农村敬老院招聘的工作人员,试作期半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后,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其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劳动合同法》为其购买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维护其劳动权益。具体由劳动部门配备公益性岗位人员,解决相应工资。配备的工作人员由民政部门管理考核。
  
  (三)明确管理经费。维持农村敬老院的正常运转,需要必要的管理服务经费作支撑。①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报酬和保险费用纳入县(区)级财政预算,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预算标准为:每个管护人员按照朔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支付时由县(县)财政将资金拨付给乡(镇),由乡(镇)负责具体支付。②农村敬老院每年的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按照人数来预算,供养10人以下(含10人)的敬老院每年补助5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名集中供养五保户增补300元。③水、电、煤、院民常规病治疗等费用,县(区)财政按年人均不低于800元列支,并拨付县(区)民政部门统筹使用。不得挪用。所配套的经费还要根据市场经济物价等变动适时调整,确保敬老院的管理经费和服务人员的待遇及时落实。
  
  八、工作措施
  
  (一)签订责任书。县(区)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农村敬老院建设五年计划,并把农村敬老院建设作为“民心工程”,纳入县(区)、乡(镇)工作主要目标考核内容,并与有农村敬老院建设任务的乡(镇)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二)建立制度。民政、财政、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督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如期完成。对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政府重视,部门配合。农村敬老院建设是一项“德政工程”,乡(镇)政府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民政、财政、国土、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对象管理、资金落实、基建投资、土地审批、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工作,确保全市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取得预期成绩。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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