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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一) 各级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鼓励自主创业与带动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相结合,充分认识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复杂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作为工作的重要任务,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二) 在实施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优先考虑促进就业问题,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明确项目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的数量和比例,并对效果进行考核;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的各项扶持政策,发挥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要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按照规定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三) 要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鼓励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拓展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四) 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就业工作目标,并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完善控制就业转失业指标,建立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双指标考核体系;要将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就业工作目标,建立就业资金就业政策双落实考核体系。 二、 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五) 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按照劳动就业信息系统的要求,结合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机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库和基础台帐,加强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六) 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完善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托底机制。按照《贵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现状,制定实施意见,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管理等各项制度,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就业托底机制中的作用。 2.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其中社区、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岗位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精神适时调整;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享受期限最长至退休。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8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七) 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1.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体制建设。市、区(市、县)应建立健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监管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人员编制和给予工作经费,明确其工作职责,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正常运行。 2.提高小额担保贷款的帮扶力度。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从5万元提高到8万元,符合扶持条件的女个体经营者及女合伙经营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符合组合式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根据安置吸纳的扶持人员及企业的实际需求等相关情况,在每人3000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担保贷款额度;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企业实际吸纳安置扶持人员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单次申请贷款额度超过200万元的按其安置吸纳扶持人员控制在人均5万元以下;对已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的个体和合伙经营项目,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续贷条件,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提供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具体贷款担保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个人信用、实际创业成果评估和其提供的反担保能力予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