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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要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承包制,把本行业部门负责的每个企业的监管责任真正落实到各个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监管人员,“三落实”率要达到100%,确保该关闭取缔的企业有人负责督促关闭取缔,停产整顿的有人负责整改治理,正常生产经营的有人强化日常监管。要依法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高危险性企业至少进行两次现场检查,对一般企业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严厉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编制2010年度执法计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实施,做到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业要结合本行政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实际,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十项制度,即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约谈制度、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专项督查制度、煤焦领域反腐败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等。通过制度管人、管事,确保各项制度运行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及时解决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各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协调,统筹研究、部署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各牵头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联合执法,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业都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通过落实安全生产约谈、专项督查、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等制度,促进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要认真执行安全隐患和事故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扩大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继续深化“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效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要把国务院部署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我省开展的各行业、各领域、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紧密结合起来,同步向纵深推进,确保活动不停、力度不减。 继续深化执法行动,始终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的高压态势,坚持不懈,一抓到底。要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巡查,对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建设的,依法严厉打击。要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和各类重点督查、专项督查,及时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过执法行动大力推进企业遵纪守法,强化安全管理。 继续深化治理行动,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淘汰落后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能力。各类企业要以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为抓手,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完善企业隐患和危险源分级管理、监控和整改机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及时销号。 继续深化宣传教育行动,加强安全发展理念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围绕“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群众性安全文化创建系列活动;积极发挥各类媒体在宣传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作用,组织开展好“三晋安全行”等集中宣传报道活动。扶持各地、各部门开展本质安全型社区、本质安全型企业和本质安全型城市创建活动,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氛围。强化对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认真落实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农民工、临时工、外包工、派遣工的上岗、转岗安全知识培训,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要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全面推进“三项行动”的重要抓手,对2009年安全生产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对全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无一遗漏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全面进行分类整治,不留死角、不留空档。凡在2009年排查摸底中遗漏的企业,要按照要求整治并补充上报名单。各行业牵头部门对2009年没有进行三级联动检查、分类整治的,或联动检查、分类整治不全面存在遗漏的,以及“回头看、再检查”开展不到位的,要进行“补课”。对无证非法生产经营的“一类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关闭取缔,对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停产整顿的“二类企业”,要确保按期整改到位,对正常生产的“三类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