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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2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南昌市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审查报批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局制定的《南昌市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审查报批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南昌市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审查报批工作规定
  
  为规范我市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成果审查报批工作,提高规划修编成果质量和审查报批工作效率,根据《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赣府厅字〔2009〕195号)及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县级规划
  
  (一)初审程序
  
  1、《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并征求县(区)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县、区国土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查;
  
  2、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初审;
  
  3、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文件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初审;
  
  4、通过初审的,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并形成书面修改说明。
  
  (二)评审程序
  
  1、县(区)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后,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报省厅评审;
  
  2、市国土资源局收到请示文件后,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评审;
  
  3、通过评审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书面修改说明。
  
  (三)报批程序
  
  1、县(区)人民政府对通过省厅评审的《规划》成果修改完善并按程序组织听证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上报省政府审批的申请;
  
  2、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市人民政府转办的县(区)人民政府要求上报审批的请示件后,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统计局、市旅游局、新农村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对规划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3、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市直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修改说明,报市人民政府;
  
  4、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转来的修改意见并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后,应及时将修改说明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将修改说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5、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行文申请批准《规划》。
  
  (四)报送材料
  
  1、报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时,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初审的文件2份;
  
  (2)规划文本及说明20份,文本中应附A3幅面大小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土地整治规划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可选)等有关图件;
  
  (3)各类图件(纸质,1:5万或1:2.5万,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可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各1份;
  
  (4)规划修编有关成果的电子光盘1份。
  
  2、报省国土资源厅评审时,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评审的文件2份;
  
  (2)规划文本及说明23份,文本中应附A3幅面大小的有关图件;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20份,市国土资源局留存3份;
  
  (3)初审专家评审意见及修改说明2份,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各一份;
  
  (4)各类图件(纸质,1:5万或1:2.5万,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可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各2份,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各一份;
  
  (5)规划修编有关成果的电子光盘3份,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2份,市国土资源局留存1份。
  
  3、报省政府审批时,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县(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5份;
  
  (2)规划文本及说明23份(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20份,市国土资源局留存3份),文本中应附A3幅面大小的有关图件,文本封面盖县(区)人民政府公章。
  
  (3)各类图件(纸质,1:5万或1:2.5万,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土地整治规划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可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6份,图件右下角盖县(区)人民政府公章,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5份,市国土资源局留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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