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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2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南昌市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审查报批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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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规划前期工作报告、专题研究6份,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5份,市国土资源局留存1份;
  
  (5)评审专家意见及修改说明3份,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2份,市国土资源局留存1份;
  
  (6)听证材料3份(复印件),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2份,市国土资源局留存1份;
  
  (7)规划修编有关成果的电子光盘3份,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2份,市国土资源局留存1份。
  
  二、乡级规划
  
  乡级规划包括乡、镇、场的规划。
  
  (一)初审
  
  1、《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垦殖场、水产场等)函请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进行初审;
  
  2、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参照市国土资源局对县级《规划》成果的初审程序对乡级《规划》成果进行初审。
  
  (二)评审程序
  
  1、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乡级《规划》成果进行初审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评审;
  
  2、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
  
  3、通过评审的,乡(镇、场)人民政府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并形成书面修改说明。
  
  (三)报批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垦殖场、水产场等)对通过市国土局组织专家评审的《规划》成果,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组织听证后,向县(区)人民政府报送要求组织审查的请示;
  
  2、县(区)人民政府收到请示件后,转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组织审查;
  
  3、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商县(区)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后,报县(区)人民政府。
  
  4、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区)国土部门的综合审查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要求批准《规划》的请示文件,并附书面的县(区)有关部门意见和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综合审查意见;
  
  5、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市人民政府转办件后,商市直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时将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按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人民政府核定;
  
  7、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核定的回复意见后,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8、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国土局提出的综合审查意见和省国土厅的审核意见,批准《规划》。
  
  (四)报送材料
  
  1、申请市国土资源局评审时,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评审的文件2份;
  
  (2)规划文本及说明25份,文本中应附A3幅面大小的各类图件,文本封面盖乡(镇、场)公章;
  
  (3)各类图件(纸质,1:1万或1:2万,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土地整治规划图(没有土地整治内容的地方可不提供))1份,图件右下角盖乡(镇、场)公章;
  
  (4)规划修编有关成果的电子光盘1份。
  
  2、申请市人民政府审批时,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县(区)政府的请示文件5份;
  
  (2)规划文本及说明25份,文本中应附A3幅面大小的各类图件,文本封面盖乡(镇、场)公章;
  
  (3)各类图件(纸质,1:1万或1:2万,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土地整治规划图)5份,图件右下角盖乡(镇、场)公章;
  
  (4)评审专家意见及修改说明2份;
  
  (5)听证材料2份(复印件);
  
  (6)规划修编有关成果的电子光盘2份。
  
  三、非行政区划单位规划
  
  非行政区划单位包括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一)评审程序
  
  1、《规划》成果编制完成以后,由所在国土资源分局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要求组织评审的申请;
  
  2、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
  
  3、通过评审的,由所在国土资源分局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书面修改说明。
  
  (二)报批程序
  
  1、非行政区划单位管委会根据市国土局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组织听证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批准《规划》的申请;
  
  2、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市人民政府转办的文件后,商市直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时将《规划》涉及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国土厅和省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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