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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其余由出让人分送有关单位。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