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其余由出让人分送有关单位。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