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2009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监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清远市2009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督促各级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2009年初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以年初与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为主,本方案作为参考。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的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精神,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促使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道路交通责任人和消防责任人(后两人只作书面材料考核,不参与评分),以及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 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考核内容以2009年与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以及部门职责为主,结合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和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共六部分,满分100分。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59分) 1.绝对指标(35分) (1)总体指标(4分):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比上年下降或持平的,得4分;比上年上升但上升幅度小于3%的,得2分;比上年上升且上升幅度大于3%的,不得分。(注: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的目标在考核年度力争伤亡事故起数、亿元GDP死亡率继续下降,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比下降3%,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 (2)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控制考核指标(13分):未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得13分;突破控制考核指标但死亡人数比上年下降的,得10分;突破控制考核指标且死亡人数比上年上升的,超过考核指标1人扣6分,超过考核指标2人扣10分,超过考核指标3人扣13分,扣完即止。 (3)火灾事故控制考核指标(8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得5分,造成1人死亡的扣4分,造成2人死亡的扣7分,扣完即止。 (4)道路交通事故控制考核指标(10分):未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全年道路交通事故控制考核指标的得10分;突破控制考核指标但死亡人数比上年下降的,得8分;突破控制考核指标且死亡人数比上年上升的,按下列标准扣分,扣完即止:全年控制指标总数20人(含20人)以下的,每超过考核指标1人扣5分;全年控制指标总数21人至30人的,每超过考核指标1人扣4分;全年控制指标总数31人(含31人)以上的,每超过考核指标1人扣3.5分。 2.相对指标(共9分):其中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 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各3分。相对指标考核基数以北片(连州、连南、连山和阳山)和南片(清城、清新、英德和佛冈)两个平均数为准,各县(市、区)对号入座,等于或低于上年平均数的得满分;高于上年平均数的,按每超过0.1个扣1分的标准扣分,扣完即止。相对指标基数计算以市统计局的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3.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遏制情况(15分) 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及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按下列标准扣分,扣完即止:一次死亡3-5人的工矿商贸事故、火灾事故,每发生一起扣4分;一次死亡3-5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每发生一起扣3分;一次死亡6-9人的事故(含工矿商贸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及火灾事故,下同)每发生一起扣5分,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每发生一起扣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