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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清远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清府办[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4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2009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上述事故属道路交通事故的,若负主要责任的车辆属于事故发生辖区的,按上述标准扣事故发生地的分值;若负主要责任车辆为市内其他县(市、区)的,按上述标准二分之一扣事故发生地的分值;若负主要责任的车辆为外市、外省车的,按上述标准三分之一扣事故发生地的分值。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资金投入情况(17分)
  
  1.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2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以会议纪要为准)的,得2分;周期内未召开会议每次扣1分,扣完即止。
  
  2.每年5月前分解控制指标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的(以责任书为准),得1分;否则不得分。
  
  3.每年能组织对辖区内的乡镇、街道、林场及直属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4.安全生产专项资金(12分):按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各县(市、区)必须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确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或保证投入使用。英德市、清城区和清新县应不少于70万元,连州、佛冈县和阳山县应不少于60万元,连南县应不少于30万元,连山县应不少于25万元。完全落实的,得12分;未完全落实的,按落实资金额所占比例乘以12分即为所得分数。
  
  (三) 开展“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情况(10分)
  
  按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的工作部署,认真制定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并明确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的(以正式印发的文件为准),得1分。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发出督办函并跟踪落实整改的,得2分;否则凡发现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整改隐患的(抽查2家已发出隐患整改督办函的单位),扣1分,扣完即止。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开展打击“三非”执法行动并坚决取缔的,得2分;否则凡发现辖区内存在一家非法建设或非法生产或非法经营的单位,扣1分,扣完即止。重视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月”、日常社会宣传、安监人员培训活动的,得2分;否则视情况扣分。重视队伍建设,没有被查处违法乱纪人员的,得2分。按期上报报表和材料的,得1分。
  
  (四)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8分)
  
  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不及时报告的每1起扣1分),无瞒报、漏报、谎报现象(每1起扣3分);依法依规及时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公正查处事故责任,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不按期结案、没有报市安委办备案或未能落实处理的,每1起扣1分);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视情况打分。
  
  (五)应急救援建设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6分)
  
  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1.5分):设立机构并有编制的,得1.5分;设立机构但没有编制的,得0.5分。
  
  2.安全生产应急预案(2分):已编制本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100%编制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以正式印发的预案为准),得2分;否则凡抽查(抽查部门和单位不少于2家)发现一个部门或一家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建立预案的,扣1分,扣完2分即止。
  
  3.重大危险源监控(2.5分):制定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落实专责部门的,得1分;辖区内企业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完成100%以上的得1.5分,完成90%的得1分,不足90%的不得分。
  
  (六)工作亮点
  
  安全生产某项工作有特色、有创新,成效显著,其经验做法成为全国、全省或全市学习推广的好典型,视情况每项可给予2-3分加分奖励(累计加分奖励不得超过5分)。
  
  四、组织考核
  
  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各县(市、区)政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仍采取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市安委办具体负责实施。
  
  (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工矿商贸、消防安全生产有关责任人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时总结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按有关要求及本方案进行自评,撰写述职报告,并于下年1月15日前报送市安委办。
  
  (二)在各地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市安委办根据市政府的部署,按《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和本方案组织对各地、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结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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