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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十五)建立健全工作体系。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指导服务中小企业作为核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指导服务中小企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能,加强中小企业工作队伍建设,同时把指导服务中小企业的工作职责落实到乡镇(街道)。 (三十六)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各地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规定,在现有财政安排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明确专门用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科目。已经设立的,要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扶持资金规模。 (三十七)加强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规模的特点,在统筹兼顾发展各类中小企业的同时,把关注重点放在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把帮扶对象集中在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微小企业和初创型企业,分别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切实加大对初创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和鼓励。力争每年有5000家微小企业发展为规模以上企业,有500 家规模以上小企业发展为中型企业,不断提升中小企业规模和素质。 (三十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完善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三十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力度。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今后凡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出台前,必须认真听取中小企业代表及相关部门意见,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摊派税款。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如有乱收费、乱摊派、乱处罚等行为,一经查实,由行政监察部门公开通报并严肃查处。 (四十)加强运行监测分析。省统计部门要会同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中小企业运行情况监测分析特别是对规模以下小企业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发展动态,为各级政府指导中小企业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要求,根据国家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文件精神出台的具体办法,结合本意见要求,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切实贯彻落实好。 附件:省级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安排表(略)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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