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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7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市直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宜春市市直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操作规程
  
  为规范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制)程序,加强对改革(改制)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宜春市政府直属或市直部门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实施下列改革形式之一的,均适用本规程。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重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
  
  3、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
  
  4、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
  
  5、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转让;
  
  6、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置换;
  
  7、其他形式的企业改革经济行为。
  
  二、操作程序
  
  (一)企业改革批准。企业需要实施改革,应申报市政府、市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对企业改革经济行为进行批准。根据需要,市政府、市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机关也可以要求企业实施改革。
  
  (二)成立工作机构。企业改革(改制)时,应成立负责企业改革(改制)具体操作工作的清算组、改制办或工作组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机构。
  
  有主管部门的应由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应由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作为改革牵头单位,组成由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有关领导、市国资委有关人员、市直有企业改革管理职能的部门人员、改革企业领导、职工代表等方面的人员参加的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机构,负责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
  
  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机构及组成人员、职责分工应报改革(改制)方案审批机关批准。
  
  (三)制订初步方案。企业改革工作机构会同企业在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改制)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改革(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
  
  2、目的以及必要性、可行性;
  
  3、改革(改制)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形式;
  
  4、企业债权债务的落实;
  
  5、职工的安置方式及改革(改制)成本预算;
  
  6、改革(改制)后企业的发展规划;
  
  7、需要提请讨论的相关问题等。
  
  (四)审定初步方案。改革(改制)初步方案由企业改革工作机构报市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改办,设在市国资委)审定。市企改办对改革(改制)初步方案进行审查核定,审查核定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具体形式、职工的安置方式以及企业提请讨论的相关问题等。
  
  (五)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企业经批准实施改革(改制)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等。
  
  1、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企业改革涉及企业组织形式重大变化、国有资本整体或部分退出、吸收民营资本增资扩股、企业原负责人不再继续担任企业负责人等情形的,必须在企业改革启动后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由市企改办选择确定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或其他审计机构),企业改革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结果要报市企改办审核。
  
  2、清产核资。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确定后,应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进行清产核资。企业或企业改革工作机构要向市国资委提出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市国资委同意批复后,企业改革工作机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清产核资结果产生后,经公示程序,企业改革工作机构将清产核资结果及附件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企业依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3、财务审计。在企业改革(改制)启动后,应由改革(改制)方案审批机关选择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开展财务审计,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审计机构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作为改革(改制)方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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