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审计机构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六)资产评估。由改革(改制)方案审批机关选择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拟纳入改革(改制)范围的资产进行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原则上也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资产评估各当事方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作出相应承诺,并经公示程序后,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 曾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不能既开展财务审计,又进行资产评估。 (七)资产评估结果审核。改革(改制)方案审批机关对资产评估有关事项及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对于重要企业评估项目、具有较大规模的资产评估项目等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对于符合评估核准(备案)条件的,对资产评估报告予以核准(备案)。 (八)改革成本审核。企业改革工作机构对企业改革成本进行测算,由改革(改制)方案审批机关审核确认。 (九)法律意见书。企业改制应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改革(改制)方案审批机关的法律顾问或该机关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改革(改制)方案审批机关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十)方案制订。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改革成本审核等环节后,在市企改办的指导下,企业改革工作机构对经市企改办审核的改革(改制)初步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制订正式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对方案中涉及到市国资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内容,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同时应充分听取企业工会、企业职工的意见。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经市企改办及涉及到的市国资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向市企改办申报改革(改制)方案。申报方案时,应提交以下改革(改制)方案方案和有关附件。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改革(改制)企业基本情况; 2、改革(改制)的目的以及必要性; 3、改革(改制)的具体形式; 4、企业股权变动方案; 5、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 6、职工安置方案(含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 7、改革(改制)的操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8、改革(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法人治理结构、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的附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改革(改制)的有关决议文件; 2、职工安置方案;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4、企业纳入改革(改制)资产的范围说明,并对有无账外资产要作出保证; 5、改革(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 6、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 7、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 8、法律意见书、改革(改制)财务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9、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一)方案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企改办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改革工作机构直接将改革方案报市企改办审批。 1、对于改革(改制)方案中涉及到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改革(改制)方案中涉及的国有股权变动转让方案应先由市企改办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2、改革(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市企改办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4、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经批准后,如发生重大变化的(如调整产权转让比例、变更合作方、改变转让价格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十二)资产处置审批。企业改革需要处置资产的,应按照审批权限,由企业或企业改革工作机构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由主管部门报市国资委审批,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