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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 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与检查,适时组织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推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对存在监管不力等失职失察行为,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或两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实行行政问责。对发生的涉及生产营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要根据事故级别不同,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监察、公安、交通运输、工会等有关部门,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道路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事故级别和责任大小,实施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