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平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平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0.不再保留市物价局。将其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市物价局牌子。
  
  11.不再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其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办公室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牌子。
  
  12.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13.将市规划局、市旅游局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改革后,市政府设置工作部门33个:办公室(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牌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物价局牌子)、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出版局、粮食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统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局、旅游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市监察局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机构序列,不计入市政府机构个数;市文化出版局和市体育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市政府设直属事业单位5个:招商局、地震局、煤炭工业管理局、供销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规范机构设置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崆峒区、静宁县、庄浪县、华亭县政府工作部门设22个左右;泾川县、灵台县设20个左右;崇信县设18个左右。县(区)政府工作机构设置要体现本级政府的功能特点,可在规定的限额内,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撤销县(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农业办公室,在县(区)委成立有关农村工作机构,为县(区)委的工作部门。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列县(区)党委工作部门序列。
  
  市县(区)政府工作机构不设部门管理机构,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清理、归并或撤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五)认真搞好部门“三定”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按照责权一致的要求和政事分开的原则,抓紧做好部门定职责、定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工作。要合理划分和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减少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或职责不清问题。要明确规定内设机构的职责,严格限定在本部门主要职责范围内,不能派生出新的职责。
  
  内设机构严格按要求设置。市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不要求与省业务主管部门内设处室对应,应少于省业务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数。新组建或机构调整变动的部门,有关科室随职责相应划转,内设机构应进行整合,精干设置。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原有内设机构总数不增加,并做适当精简,优化设置。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机构规格一般为科级。内设机构要政事分开,行政科室不再加挂“中心”等事业机构性质的牌子。
  
  市县(区)政府不配备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按市政府副职职数限额配备。县(区)政府不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职位。
  
  部门“三定”方案的核定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执行,行政部门只核定行政编制和工勤编制,工勤人员编制按部门行政编制总数的15%核定。对部门因离岗、退休及其他原因空出的事业编制由编委收回,原核定的事业编制2011年底前全部核销。涉改部门人员编制调整划转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进行。被整合的部门其下属事业单位随主管部门整体划转。撤并单位原离退休人员随机构调整划转。
  
  (六)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市县(区)政府工作机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也不得在限额之外自行设立其他机构,已设立的要坚决予以清理。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省、市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在同一层级内,实行编制动态管理,编制和人员向职责强、任务重、工作量大、需要加强的部门调整。
  
  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约束机制。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