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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平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平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平凉市委、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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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实施
  
  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在市县(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2010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机构改革期间,市县(区)政府各部门机构、编制和除领导任职以外的人员流动一律冻结。
  
  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要抓紧制定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县(区)方案于元月底前、市政府各部门“三定”方案于二月底前正式报送。县(区)方案审批后,各县(区)要积极组织落实,抓好实施工作。
  
  新组建、更名部门及挂牌机构,要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挂牌,与相关部门做好职能、编制、人员、资产、档案资料交接的衔接工作,待部门“三定”方案审批后,再开展交接工作,纪检、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负责监交。涉及资产划分的由分管市长协调划分。
  
  整体划转的部门应将本单位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编制、资产(包括收入、支出、往来、全部结存资金及所有债权、房屋、办公设施及通信、交通工具等)、档案资料(包括组织人事档案、资产帐目表册、业务技术资料、所有文件资料),分别登记造册。部分职能调整划转的部门应将划转的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编制、资产、档案资料等分别造册。只划转职能不划转人员的部门,应将与职能相关的文件档案资料登记造册。具体交接由分管市长牵头,交接部门负责实施,交接和监交部门对交接的内容核实后,分别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字,一式七份,由相关部门立卷存档。
  
  要加强对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肃机构改革工作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保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保证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机构改革工作结束后,市县(区)要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自查,严格执行批复的方案,市上将抽调人员对机构改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各县(区)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向市委、市政府做出书面总结报告。
  
  附:平凉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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