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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各地在定岗定编基础上把乡镇计生工作人员工资全部纳入县财政开支,落实合同制人员的保险等福利待遇。继续推行村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县管、乡聘、村用”的职业化管理模式,力争全省90%以上村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补贴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09〕44号)要求,积极推动村专干享受村级副职基础补贴待遇,绩效补贴按业绩评定。有条件的地方要努力提高育龄妇女小组长待遇,每月补贴一般不少于50元,着力推行“星级管理”,绩效考核。在城市社区,利用再就业政策安置“4050”人员担任计生协管员。出台我省职业化建设实施方案和中长期规划。继续搞好村级计生干部中专函授教育。组织开展好生殖健康咨询师培训、考试认证工作。 (人事处、人口教育培训中心负责) (七) 深入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将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与开展“诚信计生”活动结合起来,引导全省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普遍参与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并在全省所有县具备条件的村(居)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试点。探索建立适应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要求的基层组织网络,逐步推进村(居)计生专(兼)职人员队伍与村(居)计生协干部队伍一体化。指导基层制定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公约》及基层计生工作制度,探索将计生诚信内容列入自治章程和公约之中。进一步完善“两委领导负总责、依法建章立规矩、协会承做当骨干、群众参与做主人”的工作新机制。在全省广泛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千村(居)示范活动,举办千村(居)示范活动培训班,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层层培树典型,评估、表彰一批示范村(居)。省人口计生委、计生协适时召开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经验,扩大示范效应。 (计划生育协会、政策法规处负责) (八)加大对人口计生事业的财政投入。督促各地落实中央《决定》提出的到2010年末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要达到人均30元的目标。督促各市、县加大经费投入,保证奖励优惠政策、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免费基本技术服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等所需经费投入到位。探索“十二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模式,制定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规划。 (行政财务处负责) 二、积极推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九)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力度。切实落实“治理靠县,责在政府”的要求,督促25个重点治理县政府成立综合治理机构。完善重点治理县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信息直报,加大考核力度。协调卫生、统计、公安、教育等部门,做好分性别统计工作,定期通报出生人口性别比统计信息。启动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发展变化及当前状况的分析研究课题。切实落实“三级两全包保责任制”,指导各地开展跨区域协作活动。明确各地查处“两非”案件的指导性指标,强化卫生、食药监、人口计生三部门查处责任,坚持系统查处和联合查处相结合,坚持案件月报制度,表彰先进,通报后进。广泛开展关爱女孩主题宣传活动,继续策划实施关爱女孩行动系列活动。进一步加强关爱女孩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大力倡导“男到女家落户”,积极营造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良好氛围。 (宣传教育处、政策法规处负责) (十)加快构建以服务均等化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格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督促各地在县级以上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加强统筹管理,推动党政统筹和部门协作,加快构建“一盘棋”工作格局。加强区域协作,省内唐山曹妃甸、沿海经济隆起带等实现区域协作新突破,省外建立京津冀、环渤海流动人口聚集地区区域协作新机制。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员流动人口数据库建设,个案信息入库率达到90%以上。建立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网上信息交流协作制度,实现异地查询、跟踪监测、及时通报、信息共享。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均等化,使符合条件的常住流动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服务和相关奖扶政策。在城区和流动人口中全面推行避孕药具免费供应证制度,实现流动人口免费供应药具全覆盖。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各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双向考核。在流动人口集中地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