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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大上市公司重组力度。对主业突出、经营状况良好的绩优上市公司,大力推动战略性资产重组,通过并购重组或整体上市,注入上下游产业优质资产或整合同类资源来延伸产业链,实现与全省优质资源、支柱产业的嫁接和整合,使春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对主营业务缺乏增长潜力的,通过资产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形式,增强其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各级政府要把好并购重组的“入门关”,防范虚假重组或利用重组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对不规范、不诚信和不具备实力的重组方进行劝退,提高战略性重组的效率和有效性。 四、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 (一)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和年度检查核实后,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到财税部门办理申报有关纳税所得抵扣工作。 (二)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支持和引导境内外投资者来湘注册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对纳税确有困难的股权投资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房产税按程序申报减免。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 (三)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向的引导。引导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积极参与大型骨干企业并购重组,加大对面临暂时困难的成长型企业、高新技术、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企业的投资力度。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本省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支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拓展业务。鼓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为省内企业提供先进管理经验和其他增值服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重点投资的成长型企业,符合上市条件的,积极推荐上市。支持引导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等要素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份,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六)发挥股权投资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股权投资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的自律经营,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交流,促进我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