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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严格耕地保护和土地登记,维护涉地农牧民合法权益。 1.落实土地管理责任。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强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与考核体系,落实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建立土地利用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自治区与盟市、盟市与旗县(市、区)、旗县(市、区)与苏木乡镇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签订率达到100%。到2010年年底,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05.13万公顷。 2.继续加大土地整理工作。自治区安排土地整理资金20亿元,整理土地19万公顷,新增耕地1.7万公顷。主要投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整理,以及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重大工程。完善土地整理资金管理的刚性机制,由各盟市监管所属旗县(市、区)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及时将资金下达和项目安排等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3.维护涉地农牧民合法权益。重点做好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特别是能源、交通、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以公布实施的全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按照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的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坚决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4.加强土地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按要求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试点,逐步实现土地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和科学化。做好农村牧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发证率达到90%以上。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农用地产能核算和农用地定级估价工作。 (四)夯实矿政管理基础,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1.完善矿政管理基础工作。利用3年时间,研制开发34个矿政管理信息系统。2010年完成15个系统研发任务,建立覆盖全区矿政管理与服务的基础数据库。扎实推进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业权核查和资源利用调查工作,为地勘项目安排提供主要依据。开展矿业权专项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积极落实资源补偿费征收与资源回采率挂钩相关工作。 2.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继续加大整合力度,对布局不合理、不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破坏环境和安全隐患较大等各类矿山进行彻底整合和整顿;对重点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不合理、勘查区重叠、圈而不探等探矿权进行整合,提升矿山开发水平。2010年1月底前,各盟市要结合已往的整合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的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9月底前,全面完成整合工作。全区采矿权数在2006年的基数上减少30%左右,资源整合重点区域的探矿权数在2006年基数上减少30%左右。地下开采的金属矿产回收率达到85%以上,露天开采达到95%以上,各类矿产选矿回收率提高2个百分点,综合回收共伴生矿种能力提高10%。铁选厂及非金属下游加工企业减少30%左右,有色金属及贵金属选矿厂减少20%左右。到2010年底单井规模在30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退出市场,全区井工矿平均单井规模提高到100万吨以上,全区煤炭生产企业控制在200家以内,矿井总数控制在500处左右(不含新建煤矿),资源回采率提高到60%以上。 (五)统筹部署地质勘查工作,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力度,推进地勘单位改革。 1.继续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全区地质勘查投入计划达到248亿元,其中争取国家投入5亿元、自治区人民政府投入6亿元至10亿元、油气勘查开采投入200亿元以及引导社会资金投入37亿元。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重点开展以下地质勘查工作:一是计划投资2亿元左右,强化基础地质工作。在重要成矿区带、重点地区,继续开展1∶50000区域地质矿产调查、1∶50000化探测量、综合方法找矿、航空物探测量以及地质科学研究等基础性工作。同时优选异常区和靶区,有计划地投放探矿权市场,拉动商业性资金开展后续的整装地质勘查。二是计划投资2亿元至3亿元,突出重点安排非煤矿产勘查项目。围绕国家、自治区紧缺和急需的矿种,在目前已开展的预查、普查项目中,优选成矿条件好、资源潜力大的区域进行相应的地质勘查工作,提交一批大型铁、有色金属和贵金属矿产地。做好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与国家资金项目的配套工作。兼顾区域资源性产业均衡发展,适度安排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要价值和规模较大的非金属矿产地进行预查和普查,并向自治区贫困地区、资源匮乏地区倾斜。三是计划投资1亿元至3亿元,有选择地安排煤炭勘查项目。以自治区勘查基金为主,开展自治区重点项目近期拟配置的煤炭资源区域普查与详查工作。同时,加大我区急缺煤种和严重缺煤地区的煤炭资源调查与评价。四是计划投资1亿元至2亿元,适度安排水文地质勘查项目和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重点安排基础性、公益性水文地质及严重缺水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工程的找水项目,开展全区浅层地热能调查工作和示范性地下热水勘查评价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