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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9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全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2.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2010年,计划安排资金5.28亿元,治理面积120平方公里,其中,争取国家投入资金1.69亿元,用于6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2项地质灾害防治、5项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项目;自治区投入资金3.59亿元,用于37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5项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项目。积极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责任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监测数据库。严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加强盟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编制。开展好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保护地质灾害易发区居民生命安全和中小学校舍安全。严格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继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力度,建设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3.继续推进地勘单位内部企业化改革。坚持企业化改革和产业化发展的方向,进一步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增强活力,充分发挥地勘单位地质找矿主力军的作用,推进地勘单位探、采、选、冶、加一体化发展,大力培育以地质勘查为先导、以矿业开发为基础、以延伸产业服务为补充的多元化产业体系,着力提高地勘单位适应市场的自我发展和自我积累能力;支持和鼓励地勘单位走出去承担区外、国外业务,开展项目合作。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经营行为,逐步完善激励与制约相结合的管理机制。2010年,自治区三大地勘单位全部实现产业化经营。
  
  (六)严厉查处违规违法行为,营造和谐国土资源环境。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健全完善动态巡查考核指标体系,完善批、供、用、补、查监管平台,实施全地域、全业务领域的实时监管。土地方面,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批准用地、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擅自买卖土地、非法以租代征、改变用途、少批多占、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供地以及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中严重侵犯农牧民利益等行为。矿产资源方面,重点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圈而不探、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落实问责制。做好101个旗县(市、区)列入第十次卫片执法检查范围的各项工作。2010年,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率达到90%以上。
  
  (七)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
  
  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提高全区1∶10000地形图覆盖率。编制实施盟市、旗县(市、区)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加快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测绘保障工作,为经济建设提供及时、可靠和安全的测绘服务保障。建设卫星导航连续运行参考站,为实施现代精准测绘提供保障。整合各专业领域的国土资源数据,建设全区国土资源“一张图”。完善各类网络、监测系统,实现全业务、全流程的联网运行,形成综合监管平台。抓好国土资源信息服务的集群化和产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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