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维护全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现就2010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加强监管机构、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执法监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进基础安全,努力保持全区安全生产良好态势。 二、基本目标 (一)煤矿。力争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6以内,死亡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400处以上煤矿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其中国家级标准矿井50处以上;30万吨以下煤矿全部淘汰退出市场。完善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体系建设,努力完成抽采量3410万立方米和利用量1500万立方米。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严格控制新上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制定出台《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和《化工项目安全试车规范》,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不得新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继续淘汰一批工艺落后和安全生产水平低、规模小、管理差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三)非煤矿山。实现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地下开采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全部实现安全标准化,具备条件的中小型采石场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力争安全生产事故稳中有降。 三、重点工作 (一)巩固和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1.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集团公司、分公司、矿井的安全生产责任,按“零死亡”的目标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将安全指标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岗位、每个员工。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充分发挥煤炭管理部门和驻矿安监员的作用,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排查治理各种安全隐患,认真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煤矿企业要把安全基础管理的重点放在现场、区队和班组,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建立以安全为核心的区队及班组考核标准,制定并实行安全结构工资,严格跟踪考核,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到现场、落实到每位作业人员,禁止违章违规行为,严防现场管理缺位。 3.全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各级煤矿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各地确定的煤矿安全质量达标计划,分矿包干,落实责任人,进行现场督查。严格按标准施工作业、按标准检查验收、按标准监督管理。 4.完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各煤矿企业要健全和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未建立完善抽采系统或没有落实“先抽后采”规定的高瓦斯矿井或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定期调校传感器等设备,技术力量薄弱或煤矿集中的地区,要推广由专业队伍承包管理的做法。阿拉善盟、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和包头市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矿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快落实煤层气勘查、抽采、利用项目,推动新上项目早日开工、尽快投产,已投产的项目尽快达到设计能力。 5.提高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的要求,严禁以包代管和层层转包。新招收的矿工必须达到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有条件的煤矿要变招工为招生。所有从业人员都要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不断提高职工稳定上岗率。煤矿主要管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达到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要求。 6.提高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各煤矿要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定期进行实战演练,切实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健全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确保遇到险情和突发事故时能够及时、科学、果断处置,把损失降至最低。国有重点煤矿要建立矿山救护队,大中型地方煤矿要建立专业或辅助救护队。 7.切实加强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的监管监察。要针对部分煤矿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落后、采掘机械化水平低以及管理层次过多等问题,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优化生产系统,落实一井一面工作要求,减少井下作业人数。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煤矿,依法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和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要严肃事故查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