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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旅游局办公,由市旅游局局长兼任主任,市旅游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负责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指导、协调Ⅲ级以上较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及时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工作;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负责处理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安监局。负责检查、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向市安委会领导同志汇报旅游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有关情况。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进行客观正面的报道。 3.市外侨办、市台办。分别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旅游团组中有关涉外、涉侨、涉港澳台人员的处理事项;负责协调、帮助出境旅游团组人员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港澳台驻内地办事处或机构通报情况。 4.市公安局。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现场救援及治安秩序的维护,及时协助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有效处置,控制和避免事件扩大化;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妨碍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违法犯罪活动。 5.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做好旅游车辆年审年检工作;负责市内旅游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以及事故现场交通疏导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参与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车辆和人员迅速抵离现场。 6.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做好旅游景区、星级饭店行业以及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现场等发生的火灾事故的处置、救援工作和市内旅游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 7.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对旅游客运车辆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铁路、水运、公路、民航、城市公交等相关单位,及时疏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受害游客;负责因水上(不含长江水域)交通事故导致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水运交通工具的旅游者进行卫生检疫和查验工作。 8.市卫生局。负责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组织对伤病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调查中毒和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发病原因,并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 9.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相应成立由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应急管理与监测体系的责任制,及时上报旅游应急信息;根据应急管理实际和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决定采取的应急措施;市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处置任务。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在突发事件中伤亡游客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对伤亡家属的赔偿。 四、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制度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和个人(重点是旅行团领队、导游,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负责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还应向旅行社报告;旅行社应当立即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旅游汽车的安全事件,还应立即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其中,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事件处理完毕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1.当发生较大(Ⅲ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启动全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进行具体响应,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做好协调、信息掌握、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相关工作;事发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也应当启动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区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