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规[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市游客在国内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与事发地政府相关机构取得联系,了解核实事件有关情况,成立应急救援工作小组,采取有效措施参与救助。属于较大(Ⅲ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启动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预案和职能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协助、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救助工作。
  
  3.本地游客在境外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本市公民在境外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组领队要及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者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地区的接待社或者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接受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者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向所属国内旅游经营单位报告,并通过该旅游经营单位向市旅游局报告。
  
  市人民政府接到我市游客在境外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市外侨办、市台办、市旅游局等部门主动与我驻相关国家、地区的使(领)馆、国家旅游局驻外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联系,争取及时对受伤旅游者进行救治和善后处理。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参与事件处理。
  
  六、新闻发布
  
  市、区两级政府对有关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地统一发布;新闻报道由负责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的新闻报道要与市外侨办和市台办等部门协商后发布。
  
  七、应急保障
  
  (一)通讯保障
  
  参与全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并保证通讯畅通。
  
  市、区两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027-82761200(白天)和027-82761223(夜晚),传真电话:027-82761202。旅游服务热线12301也可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
  
  (二)交通保障
  
  参与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旅游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参与应急救援处置的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到达现场,并能够及时转移救治在事件中伤亡人员。
  
  (三)经费保障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以及日常宣传、应急培训、演练和表彰提供经费保障。市财政局每年对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日常保障
  
  市、区两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领队、导游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使其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领队、导游在旅游途中随时注意提醒旅游者注意安全,保持通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市旅游局每年要组织全市重点旅游景区、星级宾馆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应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培训和演习,以提高其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全市旅游应急救援体系,并定期组织开展救援演练。全市旅游行业各经营单位也应当结合实际,针对本单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八、后期处置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市、区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每一次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进一步提高旅游应急预案实施的可操作性。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原因、责任以及受到伤亡、损失的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对导致事件发生和对事件处置不力并造成无辜伤亡和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在事件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