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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规[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当发生一般(Ⅳ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启动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区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应急处置程序
  
  1.在本市内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1)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当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时,旅行团随团领队、导游应当立即组织游客首先进行自救,并立即向旅游经营单位、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争取救援。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旅游者伤亡或可能影响到旅游者生命安全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实际预测事件的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协调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和应急处置。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①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旅游团组发现随团有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领队、导游应当立即向当地旅游、卫生行政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报告,提供团组的详细情况。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事发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区旅游、卫生等行政部门对传染病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同时做好旅游团组到达的景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及住宿饭店的防疫工作和旅游者的安抚、宣传工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对传染病旅游者、其他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就地隔离观察。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向旅游团组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经卫生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事发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区旅游、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防疫和现场监控工作,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并向旅游团组需经过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②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旅游团组、宾馆饭店、景区(点)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领队、导游和有关管理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及时取得救助。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区旅游、公安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对中毒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并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认真检查旅游团组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卫生、公安部门要对中毒原因进行调查,属于投毒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相关的旅游团组和旅游景区(点)通报有关情况。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①当发生外国或者港澳台旅游者伤亡事件时,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救援措施。区外侨办和区台办等部门要立即赶到事发现场,核查伤亡人员的团组名称、国籍(地区)、性别、护照(台胞证)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外侨办、市台办等部门。市人民政府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市旅游局、市外侨办、市台办等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的等级,确定向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港澳台驻内地办事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旅游局及时通知有关国家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宜。
  
  ②当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件伤亡程度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逐级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要按照活动应急预案,在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公安、外事侨务、交通、卫生等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
  
  2.本市游客在境内(不含本市区域)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本地组团游客在境内(不含本市)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后,组团旅行社委派的领队、导游应及时向省、市旅游管理部门和本旅行社报告,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救助,并书面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及时派人到现场勘察。若发生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属于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避免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并配合当地卫生部门采取进一步治疗措施;属于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做好食物留样,保护现场,配合卫生部门查明中毒原因,并对受害游客提供及时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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