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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内党发〔2009〕3号)要求,保持牧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牧民持续增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牧民增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在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深化牧区改革,调整牧区生产力布局,加大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牧区生产力。广大牧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牧民的生活总体达到了小康水平,呈现出经济发展、生活改善、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
  
  在看到牧区发生重大变化的同时,还要看到目前制约牧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促进牧区发展、牧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草原生态退化沙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特别是牧区发展的资源和环境约束日益趋紧,牧民依托传统畜牧业增收的空间越来越小,牧民收入增长速度相对缓慢。近些年来,自治区大面积实施禁牧、休牧、轮牧制度,牧民为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付出了部分成本。同时,由于惠农惠牧政策不平衡,牧民的转移性收入明显低于农民。加之牧区地处偏远,气候寒冷,生产生活资料价格提高,牧民消费支出远远高于农民,实际收入不仅低于农民,而且呈现递减趋势。解决牧民增收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提高对牧民增收重要性的认识,把促进牧民增收作为牧区工作的重要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牧民和牧业生产的补贴力度,逐步缩小惠牧与惠农政策的差距,千方百计增加牧民收入。
  
  解决牧民增收相对缓慢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基本原则:坚持草原增绿与牧民增收的统一。草原是构筑祖国北疆生态屏障的第一道防线,促进牧民增收既要通过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不断优化结构,努力提升畜牧业的质量和效益,又要注重科学、合理、永续利用草原,进一步加大对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坚持牧业增收与非牧增收的统一。既要在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前提下,注重挖掘草原畜牧业内部增收潜力,更要拓宽牧民就业增收渠道,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努力增加牧民在二三产业的收入。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的统一。既要注重和改善民生,从解决牧民当前最急迫、最期盼的问题入手,千方百计增加牧民收入,又要做好谋长远、打基础的工作,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到位的统一。促进牧民增收要统筹全局,全方位地解决制约牧民收入增长的问题,同时又要兼顾政府的承受能力,各种惠牧措施及补贴采取低门槛、先起步的办法,逐步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不断提高牧民的实际收入和生活质量。
  
  二、促进牧民增收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禁牧、休牧、轮牧补偿力度
  
  对于草原生态极度恶化、不适宜人居住、正在实施的长期禁牧地区,各地要继续组织实施好现有的异地扶贫移民、边境生态移民和移民扩镇等项目,加大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可以再给予适当补贴。自治区要继续积极争取国家加大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工程的投资力度,优化投资结构,完善建设内容,使更多牧民从国家项目实施中得到补偿。
  
  对国家和自治区已经实施的项目区之外、草原生态严重退化的区域,有计划地实行阶段性禁牧。对阶段性禁牧区域内的牧民按照每年5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每年每人补偿金额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连续补贴5年。鼓励阶段性禁牧地区有劳动能力的牧民进城务工。留在草原的牧户,严格限制养畜数量(仅供自食自用,每户养羊不超过25只或大畜不超过5头)。5年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场生态功能恢复情况可以合理利用,或者继续实施阶段性禁牧。
  
  在水土条件好的牧区,建设节水灌溉饲草料基地和人工草场,对牧民合作组织的节水灌溉设备给予补贴。享受该项补贴的牧户,按照草原的实际承载能力,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舍饲禁牧或季节性休牧。
  
  对草甸草原、典型草原等草场资源状况好的地区,进行划区轮牧试点,对牧民合作组织实行划区轮牧的按照每年0.5元/亩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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