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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第192号令
【颁布时间】 2010-06-28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3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5栏: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
  
  第6栏:填写货物项目号。
  
  第7栏:填写唛头及包装号。
  
  第8栏:填写货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9栏:填写货物对应的《协调制度》六位数编码。
  
  第10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本证书第10栏中申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
  
  填入第10栏
  
  
  
  该货物是根据第四条(完全获得货物)的相关规定,在受惠国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货物适用从价百分比40%或者四位数税号改变规则。
  
  CTH or RVC40%
  
  
  
  货物适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标准,应具体注明适用的标准。
  
  Criterion as specified in PSR
  
  第11栏:毛重应填写“千克”,数量应填写数量单位,体积可填写升或立方米等
  
  第12栏:应填写发票号码、开发票日期以及发票价格。
  
  第13栏:本栏目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14栏:本栏必须由授权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地点、签证日期并盖章。
  
  第15栏:本栏必须由受惠国海关当局的授权人员填写地点、签证日期并盖章。
  
  当原产地证书一页填制不下多项商品时,可以附页填制。第二页应列出原产地证书第一页所列的第6至15栏内容,并标注原产地证书号码,该号码与第一页证书号码相同,同时必须有签证机构的印章和出口国海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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