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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5栏: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 第6栏:填写货物项目号。 第7栏:填写唛头及包装号。 第8栏:填写货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9栏:填写货物对应的《协调制度》六位数编码。 第10栏:若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本证书第10栏中申明其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 填入第10栏 该货物是根据第四条(完全获得货物)的相关规定,在受惠国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货物适用从价百分比40%或者四位数税号改变规则。 CTH or RVC40% 货物适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标准,应具体注明适用的标准。 Criterion as specified in PSR 第11栏:毛重应填写“千克”,数量应填写数量单位,体积可填写升或立方米等 第12栏:应填写发票号码、开发票日期以及发票价格。 第13栏:本栏目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14栏:本栏必须由授权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地点、签证日期并盖章。 第15栏:本栏必须由受惠国海关当局的授权人员填写地点、签证日期并盖章。 当原产地证书一页填制不下多项商品时,可以附页填制。第二页应列出原产地证书第一页所列的第6至15栏内容,并标注原产地证书号码,该号码与第一页证书号码相同,同时必须有签证机构的印章和出口国海关印章。 证书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