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7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教育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本地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加强幼儿园编制的管理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要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合法权益。
  
  公安部门要及时了解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状况,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指导,及时依法查处扰乱幼儿园秩序、侵害教师和幼儿及财产安全的案件,依法整治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
  
  民政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用地规模。
  
  卫生部门要指导幼儿园建立和规范卫生保健规章制度,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做好0-6岁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检测及儿童体检工作。
  
  (二)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特别要将农牧区学前教育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本地区学前三年普及率、提高办园质量、落实幼儿园教师待遇情况等列入发展目标,并将总体规划目标分解到乡镇。
  
  (三)乡镇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出发,结合农牧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实际,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辖区内的学前教育,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同时指导村民委员会办好村级幼儿园(班)。
  
  四、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发展经费
  
  (一)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的导向和调控作用。公共财政的导向和调控作用主要体现在投入重点有利于提高学前教育整体水平,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发展;投入机制有利于引导学前教育机构自觉维护教育公益性,不以办学牟取暴利;投入结果有利于避免教育短期行为,保证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学前教育是公共服务和民生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财政要遵循公益导向,突出重点、促进发展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义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积极筹措经费,动员和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支持本地学前教育发展。
  
  (四)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举办农牧区幼儿园。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民办幼儿园,各地要参照中小学校建设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规给予优惠和支持。对教育质量好、社会信誉高、收费合理的民办园应给予扶持和奖励。民办幼儿园按成本收费,并切实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各地要根据实际,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各地应建立救助基金,探索建立救助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入园资助。
  
  (五)中小学布局调整后腾出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农村牧区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暂时闲置的资源,要优先安排用于当地学前教育场所,确保教育资源使用的有效性、公益性,避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
  
  五、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
  
  (一)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主体责任。学前教育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办学质量。要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儿童,关注个性差异,坚持教育和保育相结合,实施德、智、体、美全面教育,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