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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7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禁止组织幼儿参加违背教育规律和身心发育特点的实验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经过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教育保育无关的商业性庆典和演出。
  
  (三)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格的审批注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办园资格的审批注册,按照规定颁发办园许可证。不具备办园条件、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四)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切实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并确保教育、保育质量不下降,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五)进一步整顿学前教育办学秩序。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学前教育的设立许可。将无证办学的查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大整治力度,清理不规范办学机构。
  
  (六)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和财务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成本、办学结余及合理回报比例,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的备案工作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机构资金监管机制,完善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深入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注重幼儿素质、能力的培养。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充分挖掘我省农村、牧区的自然、文化等资源,鼓励家长参与,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丰富的教玩具,为幼儿创造具有特色的教育环境。要根据儿童年龄特点与发展需要,创设儿童自主学习的空间,让幼儿在自然中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全面发展。
  
  (二)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学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测,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保教工作和自行开展的教育教学实验加强管理,定期发布质量检测报告,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引导学前教育机构坚持科学的质量观,坚决纠正和防止学前教育“保姆式”和“小学化”倾向。
  
  (三)民族地区以招收民族儿童为主的幼儿园要加强“双语”教学,在民族儿童学好母语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汉语会话教学,力争在学前三年解决幼儿的汉语会话问题,为学前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奠定基础。民族地区普通幼儿园招收的民族儿童班,要根据实际以“双语”实施教育保育,保证民族儿童接受同等的学前教育。
  
  (四)建立幼儿家庭教育指导网络。教育、卫生部门及妇联组织要以幼儿园为基地,充分发挥在卫生保健、家长学校、教育资源方面的优势,为0-6岁幼儿家长提供儿童养育与教育、营养、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培训与指导,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五)进一步推进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建设一批办园思想端正、行为规范、教育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示范性幼儿园,充分发挥其在贯彻国家教育政策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当地幼儿园的教育科研中心、教师培训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带动当地学前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
  
  七、加强幼儿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一)建立一支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素质优良、教学技能娴熟的幼儿教师队伍是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幼师教育,为学前教育提供合格的师资。同时要制定和完善幼教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规划,把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在职教师的业务培训,使之与当地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二)认真贯彻《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幼儿教师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尚不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要采取措施促使其限期取得教师资格,对已经具备幼儿教育教师资格的要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要妥善解决幼儿教师的待遇,不断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行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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