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中、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毕业生到基层幼教机构任教;鼓励本专科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高年级学生到农村牧区幼儿园或学前班进行顶岗实习,弥补农牧区学前教育教师的不足;积极开展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活动,教育部门要选派县级示范园优秀教师到基层幼儿园开展支教和挂职锻炼。 (四)在加强幼儿园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的同时,加强学前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以省级示范幼儿园为依托,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强州、县幼儿园骨干教师的培训,定期组织州、县幼儿园的园长和骨干教师到省级示范幼儿园挂职、学习,帮助他们提高管理和教学水平;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幼师专业建设,积极探索中等职业学校幼师专业优秀毕业生进入幼儿园的渠道。 八、加强教育督导,强化监督,确保工作落实 (一)各地要把学前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范围,并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定期对区域内学前教育规划的落实情况、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办园条件、经费投入与使用、教师队伍建设及保育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督导。 (二)逐步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发布招生计划、办学情况、质量检测、教育督导结果等信息,加强对学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社会监督,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三)实行推进学前教育发展问责制。各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各自职责范围落实本《意见》的对象,对于行政不作为以及相互推诿的部门和行政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