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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8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2010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5.牵头单位: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将其作为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的具体措施,建立领导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工作人员。要把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按照市里的统一安排部署,创造性开展工作,确保活动质量。各县、区(开发区)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成立就业专项活动领导小组,保证各个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协同配合,统筹安排。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教育、农业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合作、联合行动的原则,对于同一服务对象,主要通过联合行动的方式共同开展服务活动,形成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联合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资金,并指导所属就业服务机构重点负责“就业援助月活动”、“春风行动”和“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配合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要引导和鼓励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诚信、高效的职业中介服务;各级人事部门要指导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重点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所属高校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重点组织开展在校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活动;各级工会组织要以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组织开展相关就业服务活动;各级共青团组织要以高校毕业生和青年农民工为重点开展相关就业服务活动;各级妇联组织要以女大学生、失业或被征地妇女、返乡妇女和进城务工妇女为重点开展相关的就业服务活动;各级残联组织要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重点组织开展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残疾人和零就业家庭中残疾人员的就业援助活动;财政部门要将专项活动所需资金列入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支出计划,统一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专项活动所涉及的工作经费,以及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补贴经费,保证经费及时到位。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做好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政策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扶持政策,宣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服务的相关内容,树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社会形象,发挥品牌效应。要在宣传的形式和内容上下功夫,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等各种不同的对象,开展针对性强、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有关情况。请各县、区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领导小组于2010年1月8日前将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劳动保障局,联系人:苏健,联系电话:5505387、5505389(传真),并及时上报各项活动的总结材料和报表。各级教育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要及时收集汇总上报本部门、本系统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活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县、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实施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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