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十二)落实减免缓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地税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十三)给予技术创新企业税收扶持。在一个纳税年度,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企业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企业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四)给予企业节能税收支持。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二十五)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且其它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优先将合同授予中小企业。各级采购人确保本单位每年度直接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金额不低于本单位当年政府采购总金额的50%。对采购省内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可按照采购额从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中给予采购单位1%的奖励。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信用报告登记为A级以上的,逐步尝试将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证,向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提出申请,试行政府采购专项担保业务。 (二十六)提高中小企业中标比例。采用最低评价法评标的项目,可在评审时对中小企业投标价格给予5%至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可在评审时对中小企业投标报价给予4%至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可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可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中小企业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至10%的,应当将合同授予中小企业。在相应条件下,可将大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合同拆分成若干个“小包”,让更多的中小企业进行投标。对于一些采购规模较大、专业性要求不强的项目,可以采取联合体投标的方式,让中小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投标竞标。 (二十七)提高企业市场开拓能力。积极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和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方式。对形成国内、省内产业链和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中小企业参加国家和省有关展览展销的展位给予一定补贴。引导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工艺流程,提升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黑龙江网及市、县分网建设,通过信息网络平台,为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政策、产业导向、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咨询、人才供求等信息服务。 六、努力提高为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服务水平 (二十八)建立统一审批与服务制度。成立全省综合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省级涉及企业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将项目建设、各类园区和企业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服务。办公室成员单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成,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推行“首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各成员单位对审批事项依据相关规定的工作时限办结,无答复意见的视为同意。对省级工业园区以及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实行年检报备制度,一年检查一次,省内任何部门未经综合管理服务办公室批准不允许私自检查。对认定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实行挂牌保护、重点服务。实施检查的项目须向同级综合管理服务办公室报备,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行检查。综合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市(地)、县(市)建立与完善相应的统一管理服务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