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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九)扶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依托产业集群、工业园区或中小企业集聚区建立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企业通过开放实验室、专业化设备共享与租用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产品设计、研发试验、检验检测、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服务。制定《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扶持办法》,对通过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服务业绩突出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服务补贴。 (三十)确保企业用地需求。将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建设用地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在下达年度利用计划时给予用地指标倾斜。对地方经济拉动作用大、纳税额较大的企业发展用地,在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保证。在供地方式上非公有制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政策待遇。凡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自愿选择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鼓励地处省内城市中心区的企业整体搬迁进入哈大齐工业走廊,企业原划拨土地按现行规定予以处置。对企业用地用矿申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及时予以受理或上报审批。 (三十一)大力培育社会服务机构。加大公共财政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通过服务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引导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产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有效发挥其直接面向企业、服务企业的功能作用。加强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努力使我省科技资源转化成产业资源。 七、提高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综合竞争力 (三十二)推进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支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出资人所有权与经营者自主经营管理约束机制。鼓励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并购、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引导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用查询系统,提高企业融资信用等级,鼓励政府部门在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资金支持和贷款担保等方面率先使用信用产品。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或资助。 (三十三)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主体责任意识,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开展“打假保优限劣”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导企业建立内部调解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八、建立健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激励与保障机制 (三十四)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制度。省统计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与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统计分析和重点企业监控工作。建立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及重点企业统计季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主要经济指标、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三十五)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激励评价制度。制定《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省政府每年对市(地)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先进市(地)进行表彰和通报。每2年开展一次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优秀企业家、科技创业杰出人才表彰奖励活动。各级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评议政府部门活动,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家对中省直有关部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依据。 (三十六)营造企业良好发展氛围。尽快出台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表彰和奖励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积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完善企业权益保护机制,对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和干扰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合法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各市(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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